《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学习宣传提纲
发布时间:2024-04-04 浏览次数:0次
2024年2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公布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保密法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保密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对于推动保密工作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这次保密法修订幅度较大,修改条款较多,修订和增加了较多新的制度规范。修订后的保密法共6章6条,比原法增加12条、修改38条。
在学习宣传活动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一、充分认识修订保密法的重大意义
(一)修订颁布保密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对保密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加强保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保密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央保密委员会加强统筹、狠抓落实,全国保密战线踔厉奋发、埋头苦干,与时俱进筑牢国家秘密安全防线,保密工作适应新形势、实现新发展。这次保密法修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更加科学、完善的国家秘密管理体系,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二)修订颁布保密法是积极应对新发展阶段保密工作形势任务的迫切需要。党的二十大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保密工作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反窃密防泄密斗争的第一线,面临严峻形势。一方面,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家安全的内涵外延日益丰富、时空领域不断拓展、内外因素错综复杂,国家安全环境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窃密与反窃密斗争更加尖锐复杂。另一方面,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保密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比如,信息化条件下,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给保密工作带来新风险新挑战,国家秘密承载、处理方式向数字化持续演变。同时,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进入涉密领域、从事涉密业务,管理难度加大。这次保密法修订,紧密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立足保密工作形势,聚焦实际工作需求,积极回应社会发展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健全完善保密管理体制机制,补充细化保密管理制度,推进保密依法行政,规范保密法律责任,为筑牢国家秘密安全防线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修订颁布保密法是加强保密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保密法自 1988 年 9 月颁布、 2010 年 4 月修订以来,有力促进了保密事业发展,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保密法规制度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制定修订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积累了一大批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需要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为法律制度,推动各方面保密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完善。同时,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下,我国加速构建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相继出台,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不断丰富完善。这次保密法修订,注重加强与国家安全领域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协调,对于更好汇聚国家安全法治合力,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关于总则
总则部分主要是规定保密法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国家秘密概念、保密工作原则、管理体制机制、人才队伍建设,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职责等。新增和修改的内容有:
(一)旗帜鲜明将党的领导写入法律。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保密工作应党而生、伴党而行、为党而兴,始终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管保密是我国保密管理的本质特征,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最大政治优势。这次修订,在总则中专门增加一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将党的领导写入法律,确保保密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同时,坚持和完善党对保密工作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明确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的职责,有利于充分发挥其顶层设计、统筹谋划的作用,带动全国保密战线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将保密工作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工作成效。
(二)完善保密工作的基本原则。新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党管保密、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保密工作原则。国家秘密产生并存在于构成国家安全体系的各个领域、各个要素、各个层面,融合在事关国家安全的各项业务之中,是国家安全和利益最重要的信息表现形式,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这次修订增加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新的形势任务的必然要求。党管保密是保密工作的政治原则,也是保密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这次修订增加了“党管保密”作为基本原则。增加了“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内容,强调信息化数字化条件下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必须既注重保密管理又依托科学技术,两者齐头并进,也强调了保密工作要加强理念、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和科学技术创新,才能圆满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使命任务。
(三)进一步完善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体现了《宪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的要求,体现了关于完善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关人员保密工作职责,这次修订专门明确了机关、单位都应当“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旨在推动保密工作有机构管理、有人负责,切实将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提升机关、单位保密管理能力。
(四)把保密宣传教育摆到重要位置。坚持不懈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是保密工作实施积极防范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丰富保密宣教内容、创新保密宣教方式、拓展保密宣教途径方面,积累了很多成熟的经验做法,需要总结提炼为制度性安排。这次修订增设专门条款完善了保密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一是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旨在培养大中小学生保守国家秘密的意识,了解保密知识常识,增强履行保密义务的自觉性;二是保密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培训基地的保密教育培训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切实提高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责任的意识和能力;三是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新兴社交媒体传播快速、普及面广的特点,在全社会营造保密工作的良好氛围,提升保密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五)加快提升保密科技创新能力。没有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就没有保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这次修订在总则中新增保密科技创新有关内容,有利于更好发挥科技对保密事业发展的基础支撑和引领驱动作用。一是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加强保密工作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理论研究和科研攻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强化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真正把科研成果转化成为保密工作战斗力,进一步增强与高科技窃密相抗衡的技术能力。二是明确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对于激励保密科技创新,促进创新成果合理分享利用,推动保密科技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总则部分还明确了保密工作规划和经费保障,人才队伍建设和表彰奖励等内容。
三、关于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二章主要规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定密责任和权限,定密工作内容和程序,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不明确或者有争议事项的确定等。新增和修改的内容有:
(一)进一步规范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是加强定密管理的基础所在。这次保密法修订,主要从两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一是在制定主体方面,明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保密事项范围。授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确定保密事项范围,是考虑到实践中存在部分特定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主体不明确等情况,因此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兜底”,单独确定这些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二是在制定要求方面,明确“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从源头上保障定密工作的精准性、合理性、科学性,提升定密工作质量。(二)明确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定密授权的职责。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实践中,一些单位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产生大量国家秘密事项,但是这些单位本身没有定密权,也无法通过原保密法规定的渠道获得定密授权。这次修订完善了定密授权制度,明确特殊情况下“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三)规定涉密电子文件国家秘密标志原则要求。国家秘密标志是一种法定的文字与符号标识,用以表明所标识的物品(载体以及设备、产品等)承载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并提示其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对于有效保护国家秘密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采用技术手段对电子文件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有利于强化涉密电子文件流转管控。这次修订将相关原则要求列入法律规范,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四)完善解密相关规定。解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保密法律制度,也是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修订,对解密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将定期审核修改为每年审核,强调机关、单位每年必须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并作出变更或者解密的决定,做到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四、关于保密制度
第三章保密制度主要规定了国家秘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涉密数据、涉密采购、对外交往与合作、涉密会议活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军事设施周边等重点区域、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涉密人员等方面的保密管理制度,并针对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新增和修改的内容有:
(一)加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信息的系统或者网络。加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是信息化条件下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必然要求。这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管理要求。一是优化涉密信息系统全流程管理。明确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全流程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避免涉密信息系统 “带病运行”。二是新增涉密信息系统风险评估要求。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状态因内、外部条件变化而呈现出动态变化的特点,定期对其开展风险评估,有利于及时发现安全保密隐患,明确防护重点和难点。三是增加保密自监管有关规定。要求“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切实提升机关、单位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四是为移动互联等新技术新应用在涉密领域的应用提供法律支撑。当前,机关、单位对涉密移动办公等新技术新应用的需求与日俱增。这次修订适应技术发展要求,对“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规定进行修订,增加“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的限定条件。
(二)新增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保密技术装备保密管理内容。安全保密产品是机关、单位用于保护涉密网络、涉密信息、涉密载体、涉密场所、涉密会议活动等安全保密所用的软硬件产品和设施设备。保密技术装备是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或授权的机构依法履行保密检查、案件核查、技术监测、检测评估、技术服务等职能所使用,具有特定安全保密功能且经规定程序确定的软硬件产品和设施设备。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是加强保密技术防护、开展保密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这次修订,明确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并建立抽检、复检制度,为确保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有效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规范互联网保密管理。进入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网络已成为窃密和反窃密斗争的主战场、失泄密的重灾区,这次修订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密管理。一是针对社交媒体泄密问题多发,进一步明确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二是明确网络运营者配合、报告义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配合有关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向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根据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并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
(四)注重机关、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为积极应对保密工作新形势新任务,防范开源信息泄密风险,修订后的保密法增加了机关、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专门条款,明确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义务。
(五)新增数据保密管理规定。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各类数据迅猛增长、海量聚集,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人民生活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数据安全与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息息相关,进一步规范数据保密管理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数据安全法对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和安全监管作了系统规定,同时明确涉密数据管理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这次保密法修订新增了关于数据保密管理的专门规定。一是对涉密数据的管理作了原则规定,明确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二是针对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明确了国家和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安全保密防控机制,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同时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数据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压实主体责任。
(六)加强涉军保密管理。修订后的保密法主要明确了两方面管理制度。一是新增军事管理区保密管理规定,明确军事管理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同时新增对涉密军事设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域保密管理的原则规定,要求上述区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二是增设涉密军事设施建设行政许可。随着军民融合战略深入实施,更多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涉密军事设施建设,这次修订在充分论证基础上,规定涉密军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批准,取得保密资质,旨在推动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保密责任,增强保密防护能力,有效维护军事秘密安全。
(七)完善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和权益保障。涉密人员管理是保密管理的重要内容,脱密期保密管理是涉密人员管理的关键环节。这次修订,总结多年来涉密人员管理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了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要求和管理措施,明确涉密人员脱密期结束后,应当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人员严重违反离岗离职及脱密期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同时,注重保护涉密人员权益,明确规定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因保密原因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涉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或者补偿。
五、关于监督管理
第四章主要规定了保密规章和保密标准制定、定密监督、保密检查、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密级鉴定、行业组织等内容。新增和修改内容如下:
(一)规范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中的执法行为。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是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保密法律法规有效施行的重要方式。这次修订,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中的执法行为作进一步规范。一是规范查处范围和追责方式,明确涉嫌保密违法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二是规范执法方式,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可以依法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可以进行保密技术检测。
(二)建立保密工作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信息通报等机制。建立保密工作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信息通报等机制,是贯彻积极防范原则的重要举措。这次修订,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风险评估机制、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工作,下先手棋、打主动仗,积极主动、关口前移,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消除泄密风险隐患,从源头上防止各类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明确保密协会等行业组织职责。随着保密事业和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建立了中国保密协会等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涵盖保密行业的多个领域,团体成员覆盖全国多个地区,不少地方也成立了保密协会。这次修订新增了保密协会等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的条款,有利于规范组织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六、关于法律责任
这次修订完善了追责体系,进一步细化法律责任。主要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如下:
(一)完善责任追究体系。保密法律责任是实施保密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行为人违反保密法规定,实施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次修订,完善了以下内容:一是在法律责任中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将行为人因从事违法行为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强制收归国有,为追究行为人因违反保密法而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二是增加兜底条款“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避免了对违法行为列举不全的问题,使责任追究体系更加科学、完整。
(二)明确承担涉密业务单位保密违法责任。这次修订,对承担涉密业务单位的保密违法责任进行规范。一是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在保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暂停涉密业务、停止涉密业务基础上,增加了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种类,有利于根据违法行为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更好地体现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二是增加未取得保密资质违法从事涉密资质业务的法律责任追究规定,解决了该类情形缺乏监管处罚手段的问题。
(三)明确网络运营者的法律责任。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电信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运营者违反保密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七、关于附则
这次修订对工作秘密管理作出原则规定,明确机关、单位对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适用工作秘密管理办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工作秘密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